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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被告人关某某,男,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男,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侠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滦河镇某某酒家吃饭,陈某某、沈某、沈某某等人在同一饭店参加婚宴。饭后结账时因陈某某撞到李某女友高某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等人即用酒瓶将沈某、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被告人李某、霍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款已经实际给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五被告人均辩称未用啤酒瓶殴打他人。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滦河镇某某酒家吃饭,陈某某、沈某、沈某某等人在同一饭店参加婚宴。饭后结账时因陈某某撞到李某女友高某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等人即用酒瓶将沈某、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与被害人沈某、沈某某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沈某、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60000元整,并已给付。取得被害人沈某、沈某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于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沈某陈述,2009年7月27日晚上,沈某在滦河某某酒家参加婚宴,当时在楼下大厅吃饭,我路过吧台时,看见一个个子不高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拿啤酒瓶要打我三哥陈某某,我姐王某抱着拿酒瓶子的那个人,那个人用胳膊肘打我姐脸上一下,又拿拳头打她的脸。我见他打我姐,就上前问他干什么呢。这时和这个拿酒瓶子的人一伙儿的,有五六个人,他们都拿着啤酒瓶子冲我来了。我父亲把我拽到洗手间那里,跟我说你大哥结婚呢,别打架。我姐要把我拽出去,这时不知道是谁在我身后拿瓶子打在我后脑勺上,我感觉冰凉就蒙了,后边又有好几个人打我,但我都不知道了。当天晚上,我穿了件绿色半袖和白色长裤,对方我就认识有个叫李某的,他个子不高光着膀子挺胖的,他们一伙儿有五六个人。2、被害人沈某某陈述,我和沈某等亲戚在滦河某某酒家参加婚宴,吃完饭,沈某先走的,我到大厅���看到一群人正在争吵,有我们参加婚宴的亲戚,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我看见沈某也在那里跟人吵吵,我怕他打架就把他推到楼梯口鱼缸附近,过来两三个小伙儿,其中有个高个儿的,他过来就打沈某头部,我过去拉他们,不知道是谁踹了我右小腿一脚,把我踹倒。他们就把沈某拽到展示柜那里,我刚要站起来,不知道是谁打了我头上一酒瓶子,我又站起来看到在展示柜那里,有三个小伙子在打沈某,其中一个矮个挺胖的拽着沈某头发,把沈某拽得弯下了身子,其余两个高个的小伙子用啤酒瓶子打沈某的后脑和脖子,他们打完就跑了,沈某追出去,我也跟了出去,刚出门口我就蹲下了,当时我头部流血了,沈某满脸是血,亲戚把我们送到医院。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27日晚,我和李某、李某、霍某某、杜某某、杨某、王某、李某等人在滦河���某酒家给李某某过生日,吃完饭,关某某、杨某他们先出的饭店,我和李某、李某、李某某到吧台结账。有一个穿黑半袖、四十多岁的男子撞了我一下,李某说:“你怎么走路的,会看道不,撞人也不说一声。”那个男的说:“怎么着,我就这样。”李某就跟他骂起来了,要打那个男的。我就劝李某,李某就劝那个男的。后来那个男的那边来了几个人,其中有一个穿绿半袖的,双方就凑到一块了,那个男的用拳头杵李某一下,他们两个就打起来。杨某他们也从外面进来,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踢李某,杨某和那个穿绿衣服的小伙子打起来,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李某同对方的人打起来,我就在那里劝李某,拽着李某。后来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被他父亲拥到楼梯那里,李某过去要打他,李某某拽着李某,我拽着李某,不让他们过去,后来,杨某、关某��、霍某某、杜某某他们冲过去打那个小伙子,李某挣脱我,到展示柜那里拿了一瓶啤酒冲过去用啤酒瓶砸那个小伙子的头,我把李某拽出来,李某拽着杨某,杜某某、霍某某他们同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撕打到沙发那里,我看到杜某某用酒瓶子打了绿衣服小伙子的父亲头部一下,李某也冲上去,从地上捡起一个酒瓶子打那个穿绿衣服的小伙子,可能没有打到他,酒瓶子没有碎,我就把李某拽出了饭店,杨某、李某他们也出来,那个穿绿色半袖的小伙子也跟了出来,我看到他头上流血了。我们就打车走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婚宴快结束时,我和张某某去洗手间,我们走到大厅,看到陈某某和几个人正在吧台吵吵,对方有男有女,其中一个光膀子、挺胖的,我听别人叫他李某。我过去劝那个叫李某的,我说今天是我弟弟结婚,让他给点面子,我就把他拥到展示柜那里。我听到沈某在我身后说:“怎么回事?”然后我就听到身后打起来了,还有摔啤酒瓶子的声音。我也没回头看,拥着李某,把他拥到门口那里,他说:“打那个穿绿半袖的。”这时有个女的过来也拽他,说:“李某,你快走吧,别打了。”我就把李某拥到马路中间,我返回来,看见沈某站在某某酒家门口,满脸是血,沈某某坐在地上,头上也流血。5、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大哥一个穿黑色T恤的朋友上厕所路过吧台,吧台有一个光膀子穿短裤的男子正在结账,我正跟四姨曹玉芝说话,一抬头看见一个女的拥光膀子的男子,光膀子的男子就开始骂,我大哥的朋友问他骂谁呢?这时那个女的正好把光膀子的男子拥到一个啤酒柜前,光膀子男子打开啤酒柜拿出一瓶啤酒,就开始抡我大哥的朋友。随后,我爸沈某某、我弟沈某还有我姐王某、我三嫂等人都从大厅右侧包间里出来,就问兄弟怎么了,当时光膀子那伙儿有三四个人,我大姐王某还说光膀子男子别打了,我们办喜事呢。那三、四个人不听就踢我弟、我爸和我对象刘某,其中有一个人拿两个啤酒瓶都砸在我弟头上,我爸说干什么呢,旁边一个男的踢了我爸一脚,我爸滑倒后,又朝我爸头上用整瓶的啤酒砸过来。我们当时在拉架,我一看不行就打了110,后来那帮人全跑了。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到楼下吧台结账,听见身后有人吵架,李某正和一个穿黑色衣服个子挺高的中年男子吵吵,双方都喝了酒,酒气很冲,谁也不服谁。然后中年男子那边过来了几个人,我们这边也有好几个人,他们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拳打脚踢打成一团,现场太乱,我看不清楚。后来地上有不少碎啤酒瓶子,出门时看见有个年轻的小伙子头上流血了。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于某某系某某酒家吧台收银员。于某某证实从二楼下来几个客人到吧台结账,结账的是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和她一起的还有个女的在吧台边上站着,这时大厅里吃婚宴的有个穿深色半袖的人,碰了这个女的肩膀一下,和这个女的在一起的男子就问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喝了吧!”那个男的也没说话仍然在那站着,双方互相对视,后来吵了几句。从二楼下来一个个子不高挺胖的胖子,他过来劝他们同伙说走吧,别闹了,咱们到对面唱歌去。那个人没听胖子的,继续吵,就要动手打起来了。这时大厅婚宴这边有一个穿绿色半袖的小伙子就过来了,他到跟前时他们双方的人已经动手了。他看见有人动手打架,他也跟对方的人打了起来,他们双方好几个人打到展示柜那里,楼上的人也有楼下的人就从展示柜里往外拿啤酒瓶子,他们就拿啤酒��子打那些人,拿了二十多个啤酒瓶子打架。后来我看见穿绿色半袖的人身上都是血,头上也流不少血,别人也有受伤的。8、证人刘某、张某某、李某某、沙某某、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李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与沈某、沈某某发生打架的有关情况。9、被告人李某2009年8月30日、2014年12月18日供述,2009年7月27日晚,李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等人在滦河某某酒家给李某某过生日,喝了不少酒。结账时,李某说“陈老三”撞了一下高某某,两人发生争吵,李某上去给拽开了,后来沈某也过来了,骂骂咧咧的要打我,我就上前拽着沈某的头发踢了他几脚。然后,杨某跟李某也过来在旁边冰柜里一人拿一啤酒瓶朝沈某头部、身上砸,站在饭店门口的霍某某、杜某某也冲了进来,应该是我打沈某的时候,沈某他爸也过来了,霍某某、杜某某也不知道从哪儿拿的啤酒瓶砸沈某和沈某他爸,不知道是谁把我拽到边上一直拉着我,剩下的他们拳打脚踢沈某和他爸,打完就都跑了。李某2009年8月31日供述:当时我和沈某打起来,杨某、杜某某、霍某某他们进来,我喊:“打那个穿绿半袖的。”然后,李某、杨某、杜某某、霍某某他们就开始打沈某。我拽沈某的头发,用脚踢沈某,李某、杨某、杜某某、霍某某用啤酒瓶打沈某的头部和身上。10、同案犯李某供述,2014年7月27日晚上,李某的女朋友李某某过生日,我们一起到滦河某某酒家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关宇、霍某某、杨某、杜某某等十多个人。在楼下结账时,我和女朋友高某某在一楼吧台前边站着。一楼正在办婚宴,也有不少人,一个三四十岁的中年男子走到我女朋友跟前时,碰了我女朋友肩膀一下。��撞完人没说啥就走了,我对他说你撞到人了,他回头看看我说:撞你了怎么着。我们俩为此开始吵吵,李某就过来拉我和那个人。这时对方过来一个穿绿色半袖的小伙子,他到我们跟前时骂骂咧咧的,并要打我,有个女的拉着他,也没有拉住,我和那个穿绿色半袖的小伙子就动手打起来了。我们打起来以后,杨某、关宇、霍某某、杜某某、李某等人也过来和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打了起来。我跑到展示柜那里拿了三四瓶啤酒,用啤酒瓶子打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头上好几下,当时就流血了。我打他时,有个岁数大的过来,我让他靠边,他不听,还打了我两拳,我急了又拿啤酒瓶子砸了岁数大的人头部几下,也打流血了。在我打的时候,杨某、杜某某、霍某某他们也拿啤酒瓶子打对方,当时人很多,我没看清怎么打的,我们把他们打了以后,就都走了。参与打架的有我、李某、杜某某、杨某、霍某某、关宇我们六个人。11、被告人霍某某供述,2009年7月27日晚,李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高某某等人在滦河某某酒家吃饭,给李某某过生日,都喝多了,饭后,他们下楼结账,我和李某某在包房里拍照,有人跑上来说打架了,我和李某某赶紧下去。刚下去我看到关某某用手掐着沈某的脖子,沈某的父亲在关某某身后用茶杯打在关某某的后背上,沈某在身前踹了关某某一脚,把关某某踹倒在地上。我过去踹了沈某身上几脚,打了他头部几拳,我们这边杜某某、李某、李某、杨某、关某某都动手打了沈某和沈某的父亲。12、被告人杨某供述,案发当晚20时左右,我跟杜某某、关某某出门等其他人结账出来,我们听见大厅吧台那儿有人发生口角,我们三个就冲进去,看见李某跟沈某和沈某的父亲好��个人吵吵,要动手打架,都撕扯起来了,拳打脚踢挺乱的。后来看见沈某拿啤酒瓶,我就从茶桌下拿玻璃茶杯朝沈某父亲头上砸,我们这伙儿也有人从冰柜里拿啤酒瓶砸,当时挺乱,没看清他们是怎么打的。等我们打完之后,我看见沈某和他父亲头上都流血了,我们打车跑了。参与打架的有我、李某、李某、杜某某、关某某、霍某某。1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吃完饭后,我、杨某出门等剩下的人。一会儿听见大厅里有人吵吵,我们在外边的人就跑进大厅,看见李某和沈某、沈某的父亲正吵吵呢,要打架。李某拿玻璃杯朝沈某和他爸砸过去,还拳打脚踢沈某和他父亲。我也从旁边冰柜里拿了一瓶啤酒出来朝沈某他爸的头部砸了几下。我喝多了,就记得关羽踹沈某和他爸,其他人也打了,当时挺乱的。14、被告人关某某供述,我们听到大厅里吵起来���杨某先进饭店,我和霍某某、杜某某也进了饭店,我看到李某、杨某他们同几个人撕打起来,对方有一个小伙子穿绿衣服。我就过去帮忙,我同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互相踹了几脚,然后我回头看到展示柜那里,李某、杜某某、李某、杨某、霍某某正在用拳脚打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我也上去用拳头打和他一起的一个男的,我们俩撕打了两下就不打了。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让他父亲给拽到楼梯那边,杨某、霍某某、我和李某也过去了,我们同那个小伙子和他父亲打了起来,我用手拥那个小伙子的父亲,杨某、霍某某他们打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我看到杨某、霍某某用酒瓶子打那个小伙子头部,李某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后来有几个女的把杨某、李某他们拽走了。那个穿绿半袖的小伙子和他父亲打了我几下,有个叫于建国的认识我,就往外推我,一直把我推出��店。15、批准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证实,李某、杜某某、李某、杨某、关某某、霍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8日将网上追逃人员李某抓获并执行逮捕,2015年2月16日将其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5日将自称叫王帅的男子后确认系网上追逃人员霍某某抓获并执行逮捕,2015年2月16日将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关某某到滦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到滦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以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不在案,本院将案卷退回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执行逮捕。16、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7、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李某、霍某某的尿液冰毒类检测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李某、霍某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18、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06)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关某某于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19、赔偿协议书证实,2009年9月22日,李某、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与被害人沈某、沈某某私下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20、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关某某、杜某某、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霍某某有吸毒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五、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关某某的刑期自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被告人李某自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二十三日和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被羁押,折抵刑期八十五天,被告人李某的刑期从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止;被告人霍某某自二O一五年一月十���日至二月十六日被羁押,折抵刑期三十三天,被告人霍某某的刑期自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止;被告人杜某某自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被羁押,折抵刑期六天,被告人杜某某的刑期自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 晖审 判 员  周广庆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