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郑小洪、赵文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郑小洪,赵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4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责人:余海国。被告:郑小洪。被告:赵文英。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台椒商初字第24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郑小洪所有的浙J×××××歌诗图牌小型轿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付清欠款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小洪所有的浙J×××××歌诗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 林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