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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郑小洪、赵文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郑小洪,赵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4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责人:余海国。被告:郑小洪。被告:赵文英。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台椒商初字第24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被告郑小洪所有的浙J×××××歌诗图牌小型轿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付清欠款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小洪所有的浙J×××××歌诗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 林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