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行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诗论与嘉峪关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酒行立字第2号起诉人刘诗论,男,汉族。起诉人刘诗论诉称,2009年7月18日自己被嘉峪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肺气肿,住院7天,7月25日出院。8月10日因胆囊炎胆结石突发到酒钢医院就诊,住院部以距上次住院时间不超��30天为由拒绝办理住院手续,说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一个月内不允许二次住院”,后起诉人找人社局企业医保科科长丁生林、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杨贵林、市信访局韩玉明科长、酒钢公司信访局XX科长等人反映问题,这些人相互推诿扯皮未能解决住院问题。起诉人原本没有患冠心病和糖尿病,却被诊断为冠心病和2型糖尿病,肝受损是使用阿奇霉素所致,自己多次要求做医疗技术鉴定。嘉峪关市卫生局口头答复,冠心病要犯病才能查出,糖尿病是笔误,肝受损是起诉人自购使用阿奇霉素所致,因此拒绝做医疗技术鉴定。此外嘉峪关市卫生局嘉卫函(2013)41号《关于刘诗论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文件虚假编造。其下属医院多收费,乱收费,不给病人诊断证明和结算清单,多家医院的误诊、失诊使起诉人病情严重恶化,严重侵��起诉人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嘉峪关市卫生局行政行为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诗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经指导和释明,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诗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殷奋启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翟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