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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寅审 判 员  王行云人民陪审员  程洋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