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寅审 判 员 王行云人民陪审员 程洋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