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志国与天津滨海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天津滨海鸿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李志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晨,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海鸿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俊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李志国与天津滨海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