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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培功与杨树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功,杨树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李培功,男,农民。被告杨树清,又名杨树青,男,农民。原告李培功与被告杨树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培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树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培功诉称,2007年12月,我与被���口头约定合伙,从事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罗卜图煤矿地表剥离工程,由原告出资2000000元用于施工开支,被告以其社会关系进行工程款结算,双方利润、亏损平均分担。同月28日,原、被告(乙方)与赵牧仁(甲方)签订煤田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书,并进场施工。2008年5月20日,原、被告施工结束,并进行结算,盈余300000元。原告垫支工程款及盈余合计2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008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7月底返还100000元,8月底前全部付清,如还不清,承担70%违约金。现被告未支付欠款,因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树清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并支付违约金14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2007年12月28日煤田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书;2、2008年5月20日杨树清借款借条;3、2015年7月15日还款计划。1-3号证据意图证实原、被告系合伙关系,被告杨树清拖欠原告20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应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40000元。4、公告费收据(280元)。意图证实因被告原因发生的280元公告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树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合伙,从事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罗卜图煤矿地表剥离工程,由原告出资2000000元用于施工开支,被告以其社会关系进行工程款结算,双方利润、亏损平均分担。同月28日,原、被告与赵牧仁签订煤田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书。200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培功工程款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2008年27号还清,杨树清”。经原告催要,被告杨树清于2008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内容为:“我欠李培功钱,我承诺七月底还壹拾万元,八月底前合计贰拾万全部还清,到期如还不清违约金承担70%。承诺人杨树清。”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签订煤田土石方剥离工程合同,视为双方系合伙关系。被告杨树清向原告李培功出具欠条、还款计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还款计划推定200000元欠条系原、被告合伙结算条据,被告应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义务,其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应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其损失即被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如按约定70%计算违约金,则过��高于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其主张违约金超过上述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树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培功欠款2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从2008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李培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280元,由被告杨树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王乐义审 判 员  闫锦民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