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雪礼与王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贾雪礼,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振英,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雪礼与被执行人王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法扣划王振英银行存款4050元,用于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贾雪礼借款4000元,其中包括5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肥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永 卫审判员 乔 善 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传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