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6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截止2014年7月31日为止的使用费人民币269,433元;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7,500元;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装修损失人民币114,012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本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0.80元,减半收取计3,980.40元,财产保全费2,740.27元,合计6,720.67元,由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21.07元,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099.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98.25元,由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29.82元,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568.43元。司法评估费1万元,由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因义务人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驭盟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