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城民932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卫,莱阳市春辉旅行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张红卫,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春阳街7号5号楼2单元202号。被告:莱阳市春辉旅行社。住所地:莱阳市商贸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卫与被告莱阳市春辉旅行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