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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连城与杨伟国、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赵连城。被告杨伟国。被告邢亮。关于原告赵连城与被告杨伟国、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赵连城未能提供被告杨伟国、邢亮详细住址,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审理,故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连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立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