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26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26845号原告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孟家村屯村。法定代表人罗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熠,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琼芳,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9层902至905室。负责人唐大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寒,公司职员。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东安各庄镇北。法定代表人高雄。本院在受理原告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以下简称瑞隆物流)、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瑞隆物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宏伟公司与瑞隆物流签订的合同当中记载的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但实际盖章完成合同签订系在唐山市滦县完成,故应当由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宏伟公司与瑞隆物流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记载有“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合同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的内容。现瑞隆物流针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唐山市滦县,而非北京市西城区的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宏伟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