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虞挺杰犯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599号罪犯虞挺杰,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幸福城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挺杰犯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为有期徒刑18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虞挺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虞挺杰在2013年、2014、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虞挺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虞挺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