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7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娄广辉,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考虑到子女成家等原因现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6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