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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姝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帆,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赖旭,女,住自贡市大安区,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文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声友、刘森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姝华,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帆、赖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诉称:从2011年至2013年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在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处加工锅炉及锅炉配件标的额为6156809.24元,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仅付4518274.40元,余款1811442.80元至今未付,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多次催款,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都予以推托,故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支付加工费1811442.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82147.98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将支付加工费变更为1811441.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工费金额中有2000多元没有开票。不认可违约金请求,因为没有交付图纸,是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违约在先,而且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发生了混材事件,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协商过,在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仍在付款,最近才暂停支付,剩余加工费只有1809328.80元,诉讼费用也不该由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反诉称: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违约在先,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华西能源扩字20111037号合同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交付的部件出现混材,给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689.60元;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未交回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所有的系列图纸。故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支付未交回图纸违约金315150元;2.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支付处理混材而产生的经济损失49689.60元;3.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和本诉的意见一致,图纸没有交付是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没有付款违约在先,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付图纸的时间,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没有构成违约。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以出现混材系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违约造成的没有事实依据的,即便有也是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自述的32000元,要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为支持其本诉和反诉的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3组证据:1.合同12份及付款发票依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律师函一份,拟证明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催款,并且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收到后作了回复;3.工作联系单一份及商检发票,拟证明总的欠款金额为1811441.74元。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6组证据:1.承揽合同一份,编号华西能源扩字20111037号,拟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图纸资料退还要求与违约责任、质保金支付条件与质量缺陷的违约责任;2.发票、收据、20111141承揽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被告华西能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6327603.20元,已支付4518274.40元,剩余加工费为1809328.80元;3.国内快递单详情单、邮件、鑫丰源退图清单,拟证明交付图纸资料的事实以及原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未退还图纸的数量;4.《关于魏桥锅炉迹象管接头混材事宜》、《说明》、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华西能源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原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5.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支付了32000元的维修费,应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承担;6.说明,拟证明邹平县属于滨州市。经庭审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举示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律师函无异议;对证据3回复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实际是进行反驳。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只对剩余金额有异议,其余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且无原告盖章;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葛勇身份不明;对证据6无异议。没有反映出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要求返还图纸的的主张,详情单是双方签订合同时来回寄递合同的单子,不是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所称的多次催促要求返还图纸,是因为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没有付款,所以才没有交付图纸,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没有违约。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举示的证明材料,作如下认定: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1—3均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6均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签订了12份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在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处加工锅炉及锅炉配件,合同总金额6156809.24元,其后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及抵款协议,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总计开票金额为6328877.60元。双方签订的12份合同均约定了承揽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及管理、保密要求,即定作物完工后承揽方应及时将定作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如数归还给定作方,相关技术资料的归还比例不得少于100%,图纸少归还一个A4,罚款5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等付合同总价的8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产品投入正式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即承揽方应按期完成制造任务,每延期一天交货,按合同总价的0.5%承担违约金,如因承揽方制造拖期,定作方有权协调到第三方进行生产,一切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上述12份承揽合同中约定了最迟的交货期限为2012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按约进行了产品的承揽加工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但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只支付了承揽费4518274.40元,尚欠1810603.20元未付,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也未退还图纸。之后,双方因混材发生争议,2014年3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发出律师函,限其三日内支付剩余加工费,2014年3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回函,以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应承担混材违约损失以及未交付图纸为由拒绝付款。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对交付相关技术资料(图纸)是作了特别约定的,明确为“保密要求”,且用括弧特别注明了“相关技术资料的归还比例不得少于100%,图纸少归还一个A4,罚款50元”,但未明确约定交付图纸的时间。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按照上述12份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作款,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认为质保期未到,该产品已运行2年多,且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质保期未到期,质保期应当认定已到期;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要求原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支付代交的商检费2114元,由于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为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代缴了商检费,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实际应为1810603.20元,该部分诉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按银行利息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82147.98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没有向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要求付款的具体时间的证据,其利息请求,应当从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赔偿混材损失49689.60元,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是清楚混材问题的,也前往处理问题,但由于费用问题未能处理,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自行处理,作为承揽方,其费用32000元应当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承担;其余费用由于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支付未交回相关技术资料(图纸)违约金315150元,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图纸的具体时间,且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承揽款,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以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未付清承揽款拒交图纸符合交易习惯,故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1515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请求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交付图纸,理由正当,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公司应当在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及时交付;若在交付图纸时,图纸有缺失,则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费1810603.2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息的计算至付清止);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混材损失费32000元;上述一、二两项判决内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费1778603.20元;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图纸)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6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台鑫丰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73元,被告(反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6632元,反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77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户,开户行:建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10151061860824103500900003)。审 判 员  徐文革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勾廷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