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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2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335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窦万云,兰州市安宁西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