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2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335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窦万云,兰州市安宁西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