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与洞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洞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洞头县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洞行初字第7号原告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洞头县中兴路17号。负责人郑和平。委托代理人谢城飞(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陈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洞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洞头县新城大道335号。法定代表人庄峥嵘。第三人洞头县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中兴路27号3幢105室、106室。法定代表人张崇畴。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洞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其他城建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以被告已履行答复行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洞头县海湾家园二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吕虹虹人民陪审员 褚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