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李某某等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程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法定代理人许永泉,该公司经理。被告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