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李某某等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程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法定代理人许永泉,该公司经理。被告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