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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民一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孔波波、朱来荣、赵相阳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孔波波,朱来荣,赵相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汶民一初字第2184号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25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322677-X。法定代表人颜士友,经理。委托代理人渠川,汶上郭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肇鑫,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波波,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朱来荣,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相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波波、朱来荣、赵相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晨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