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民一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孔波波、朱来荣、赵相阳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孔波波,朱来荣,赵相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汶民一初字第2184号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25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322677-X。法定代表人颜士友,经理。委托代理人渠川,汶上郭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肇鑫,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波波,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朱来荣,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相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波波、朱来荣、赵相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由原告济宁市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晨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