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麦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与赵生德、唐东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合木提·阿不都克,赵生德,唐东霞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928号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退休教师,住阿瓦提县。被告赵生德,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被告唐东霞,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与被告赵生德、唐东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生德、唐东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锦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伯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