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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麦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与赵生德、唐东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合木提·阿不都克,赵生德,唐东霞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928号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退休教师,住阿瓦提县。被告赵生德,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被告唐东霞,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与被告赵生德、唐东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生德、唐东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买合木提·阿不都克然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锦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伯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