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赵海军,女,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振国与被执行人赵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153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同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