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甲,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凤,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乙,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凤,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丙,学生,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法定代理人娄某。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凤,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丁,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系上诉人申某丁之妻子),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马某因法定继承纠纷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某甲、申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晓燕、李玉凤,上诉人申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娄某、委托代理人梁晓燕、李玉凤,上诉人申某丁、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爱英审 判 员 原学锋代理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苗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