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周金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催字第18号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辉。委托代理人:吴群峰。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080005395375079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5年2月15日,出票人浙江海帆机械有限公司,帐号57×××88,出票行招商银行绍兴诸暨支行,收款人浙江军联铜业有限公司,帐号57×××88,背书人浙江军联铜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康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