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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张月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张月生,杨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杨晓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兰XX。委托代理人彭秀凤。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张月生、杨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8,030,000元、计至2015年3月18日的利息、复利人民币7,139,264.78元及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45,169,264.78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若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月生、杨德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张月生、杨德凤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抵押,证号为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嘉XXXXXXXXXXXX号项下的房地产。因短期内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抵押物数量较多,且已进入评估程序,后续处置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张常青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