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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0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代表人:周军。被执行人: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纪泉,职务不详。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甬余商特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37号房地产,现因该房产已被本院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37号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1)第021947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