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诉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汪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地址:乌苏市西湖镇负责人:吐逊别克.胡沙音系该政府镇长。被告:汪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以被告付清房款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汪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投递费84元,合计631元,由原告乌苏市西湖镇人民政府负担(原告已预交631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麦合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