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先炯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炯,四川盛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先炯,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四川盛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坝二环路南四段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5022-6。法定代表人:蒲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先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盛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垫付费用及案件受理费96448.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盛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工程款37795.00元(含执行费1347.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扣划款项。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毅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