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朱宗元,职务,董事长。被告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朔州市红旗牧场。法定代表人,杨发长,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杜金霞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