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56号原告唐某,曾用名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卢井才,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原告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俊杰担任记录。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井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无故谩骂、羞辱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自2014年2月起与被告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经常争吵。自2014年2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作为夫妻,应珍惜得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到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亦未表达同意离婚的意见,故本院宜再给予双方机会予以修复关系,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