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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亮与谢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谢斌,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斌存款2123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