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姜萍与高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高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32-4号申请执行人姜萍,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金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萍与被执行人高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33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中,本院虽然已将被执行人高金涛名下的陕AX92**现代胜达265小型车辆、陕A456**沃尔沃小型车辆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3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