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姜萍与高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高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32-4号申请执行人姜萍,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金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萍与被执行人高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33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中,本院虽然已将被执行人高金涛名下的陕AX92**现代胜达265小型车辆、陕A456**沃尔沃小型车辆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3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