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范小弟。被告郑某。原告姚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小弟、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开始同居,于2014年春节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之间缺少了解,加上婚姻基础差,双方性格合不来,故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目前被告已租房与原告分居两地,双方无法沟通,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辩称:2013年12月底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均为再婚。原告经常喝酒,被告不希望原告将来身体不好,就要求原告戒酒,但原告做不到,双方起了矛盾。原告生育方面有病需要治疗,但原告没有积极配合治疗。双方租住吴县北桥三个月期间,一直在为服药治疗、劝阻喝酒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还对被告进行了多次殴打,被告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认识后不久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及婚后双方因劝阻原告姚某喝酒、不生育治疗及家庭经济收入等原因,夫妻间产生了矛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姚某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