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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月法与张召坡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召坡,赵月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召坡,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法,农民。上诉人张召坡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召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召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召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上诉人张召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秀艳审 判 员  秦一臣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