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炫锐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四川省思味思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原告: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县。被告:**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嘉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