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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炫锐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四川省思味思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36号原告: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县。被告:**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嘉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