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9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建芹与熊斌、高廉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琴孔建芹,熊斌,高廉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92-2号原告孔建琴孔建芹,曾用名孔玉芹,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18日,农民,住南郑县梁山镇爱国村三组138号。委托代理人王荣,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0日,住南郑县梁山镇爱国村三组138号,系原告孔建琴孔建芹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波,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斌,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红光滨河路3号302室,系陕A332**小轿车驾驶人。被告高廉洁,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日,住西安市新城公园北路65号1号楼8层4号,系陕A332**小轿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潼关县开发区兴隆街十字。负责人:梁师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琴孔建芹诉被告熊斌、高廉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张超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朱文涛、人民陪审员赵蓉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张 超助理审判员 朱文涛人民陪审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