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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建锁与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锁,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6号原告:张建锁,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公司经理,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许业圣、马玄玄,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桂丽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强、赵瑞,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书传,系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王章林,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锁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锁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锁撤回对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建锁负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顾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