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军与被申请人樊孝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樊孝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陈军。被申请人:樊孝先。申请人陈军与被申请人樊孝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杨祥荣以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商业步行街A123栋1层118号房屋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樊孝先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杨祥荣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商业步行街A123栋1层118号房屋。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露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