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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于世江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江,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699号申请执行人于世江。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柳树春。执行申请人于世江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世江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劳人仲裁字(2015)9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城西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白山劳人仲裁字(2015)94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699号劳动争议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