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胡燕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胡燕丽,张金满,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卡乐唯陶瓷工艺品厂,张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3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方茂松,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胡燕丽。被执行人胡燕丽。被执行人张金满。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桂花。被执行人浦江县卡乐唯陶瓷工艺品厂,住所地:浦江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张金满。被执行人张桂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星碧大道28号(权证号码:01044779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桂花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浦江县望仙路东区31号(权证号码:01057789-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33号浦江县房管处: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胡燕丽、张金满、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卡乐唯陶瓷工艺品厂、张桂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543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县宏利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星碧大道28号(权证号码:01044779号)的房地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桂花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浦江县望仙路东区31号(权证号码:01057789-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543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