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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立民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终字第001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傅连兴,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7元,减半收取5999元,由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彩萍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