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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长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江,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7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渝沙检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长江于2015年7月1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祁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