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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丽申请执行何明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丽,何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尹丽,男。被执行人何明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明强与尹丽共有的(产权证号:)有住房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明强与尹丽共有的(产权证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