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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张成部,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阳高县。委托代理人李燕芳,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负责人薛雁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国强,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成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57X**晋BSX**挂车辆,停放在保德县至河曲公路铁匠铺路段时,突然发生火灾,车头部分烧损严重。经保德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不排除发动机与油路管线处因漏油或者油污杂质受热自然引发火灾的原因。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所以在案发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报险,被告也派员出险,但之后并没有积极理赔。鉴于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就火灾造成的损失问题,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论为:火灾造成车损价值为91633元,支出鉴定费45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84960元。由被告承担车损鉴定费4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针对自己主张,原告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实火灾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2、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用以证实原告车辆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及评估费的花费;3、保单一份,用以证实投保情况;4、行驶证及挂名车主情况说明、张成部驾驶证及准驾证,用以证实事故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投保情况无异议。根据现场照片审核,事故车辆已使用56个月,应当按月折旧,我公司计算车辆实际价值为69120元。我公司同意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鉴定费我公司不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所有的晋B57X**晋BSX**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德县至河曲公路铁匠铺路段停放时,发生火灾,车头部分烧毁。经保德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不排除发动机与油路管线处因漏油或者油污杂质受热自然引发火灾的原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限额为8496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7月21日,原告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论为:火灾造成车损9163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45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收取保费,承诺对晋B57X**晋BSX**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等,应按约履行承保义务。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造成车损,损失额大于保险金额,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在相应险种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车辆损失评估结论过高,事故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为69120元为由抗辩原告诉讼请求,但并未就车辆实际价值向本院提交相关鉴定结论,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本院综合证据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定费系原告方为查明事故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但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数额仅限于投保当时的约定,故对原告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费虽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范围内向张成部赔付各项损失合计84960元。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杨根林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