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传宝、王金凤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唐传宝,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刁仁华,秦栏镇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传宝,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金凤,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传宝、王金凤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769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传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传宝银行存款119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