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映寿与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映寿,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081号原告成映寿,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北支路41号时代绿苑1幢-1-11,组织机构代码69392397-4。法定代表人吴雪梅,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琪玲,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荣,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映寿与被告重庆欣渝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成映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映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成映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映寿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