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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田晓柔与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94号原告:田晓柔,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季文,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田晓柔与被告季文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晓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晓柔诉称:2014年3月,季文向田晓柔借款6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季文偿还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田晓柔针对其诉称,提供借条一份予以佐证。季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田晓柔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季文向田晓柔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田晓柔。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季文向田晓柔借款6000元,理应按期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晓柔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季文负担。如果被告季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