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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三棵树茶廊与伍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区三棵树茶廊,伍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358号原告成都市青羊区三棵树茶廊。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东路4号13栋1号。经营者吴源华,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任秀华,四川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秀,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青羊区三棵树茶廊与被告伍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成都市青羊区三棵树茶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成都市青羊区三棵树茶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