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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光友与王纪、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友,王纪,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曾光友,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纪,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杨群,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友与被告王纪、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光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曾光友承担。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桂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