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力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中山,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力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力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出于自愿,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胡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郭思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