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玉华与孟庆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卢玉华,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孟庆钢,女,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卢玉华诉被告孟庆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艳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庆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玉华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孟庆钢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卢玉华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被告孟庆钢经催要只归还1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卢玉华遂起诉,��求判令被告孟庆钢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被告孟庆钢向原告卢玉华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卢玉华现金2万元15天还(贰万元正)”的借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孟庆钢只归还了借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孟庆钢向原告卢玉华借款20000元之事属实,有书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被告孟庆钢偿只偿还了借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此,本院对原告卢玉华要求被告孟庆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孟庆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弃对本案原告卢玉华主张的事实以及为证明该事实成立而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庆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卢玉华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庆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佩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