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武现诉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现,王树欣,刘润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周武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树欣,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润琳,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现诉被告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武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武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武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武现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省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