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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武现诉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现,王树欣,刘润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周武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树欣,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润琳,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现诉被告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武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武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武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武现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省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